次被告陳冠忠律師出示華所製作、涉及臍帶幹細胞的SOP,所列出的儀器包括離心機、生物化驗櫃、細菌測試機、化驗試劑等並非APSC實際所使用。律師並指SOP寫明黴漿菌測試需送往台灣進行,而華的舊公司Health Baby總部設在台灣,質疑他只是將Health Baby的SOP搬字過紙,更複製了Health Baby獨有的電腦系統。華否認。
華指SOP是從APSC電腦下載,而實驗室近乎4,000方呎,他難以親自核對每台儀器型號,並形容這些只是細微錯誤,不影響產品質量。報告顯示該SOP由次被告於2012年8月覆核,律師指SOP當時並不存在,更遑論由次被告覆核。華否認。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37/15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