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嘉豪原被控一項刑事毀壞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情指他在2017年12月14日早上,與姓呂的旅巴司機在灣仔鵝頸橋(即堅拿道天橋)等候進入紅磡海底隧道時爭路。暫委法官林嘉欣昨頒判詞指,按常理如要打爆車窗,理應握拳搥打,這樣比打開手掌拍打有效,「這是中學物理知識」,但上訴人是手掌割傷。兩人互相指控對方打爆旅巴車窗,但呂是右前臂受傷,傷勢竟比上訴人更嚴重,令人困惑。
另外,被毀車窗玻璃乃強化玻璃,擊碎後理應只呈現蜘蛛網般裂紋,未必如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所指會飛濺。由於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究竟是誰打爆玻璃,故撤銷定罪及刑期。
案件編號:HCMA233/18
■記者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