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林丹青於2016年1月25日犯下「限奶令」被捕,事後被裁定「企圖輸出未領有出口許可證配方粉罪」罪成,罰款500元。他不服定罪,前年曾向原訟庭上訴但遭駁回,直到今年初終極上訴至終院才上訴得直。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16歲以上離港人士的隨身物品不得為超過1.8公斤配方粉。終院法官鄧國禎於判詞指出「隨身物品」的定義應屬常識,相信上訴人身上其中兩罐奶粉屬其妻子所有,就如兩夫婦去旅行時會同用一個行李箱的道理一樣。鄧又假設如妻子當時被內地海關截停,詢問她有否任何隨身物品,妻子回答隨身物品由丈夫幫忙拿着,相信對方亦不會感到奇怪。鄧亦明白過關口岸十分繁忙,旅客經常被呼籲不要在出入境大堂停留,因此容易與同行人士失散,故相信上訴人的說法。
律政司曾反駁若本案上訴得直,或成為水貨客「擋箭牌」,每個水貨客都會辯稱只是為其他水貨客提貨。鄧官批評有關假設屬過份幻想,並指如法例實際執行上有任何困難,應由行政手段解決,而非收緊法律條文。
原審時上訴人辯稱,案發時他與妻子過關,但前面有一大堆人群,令他們無法再手拖手向前行,此時海關突然叫停他並聲稱要檢查其背包,當時他已看不到妻子蹤影,最終關員在其背包搜出4罐奶粉。他曾向關員解釋其中兩罐屬妻子所有但不獲理會,而其身份證亦由妻子保管,最終要致電對方才可取回身份證讓關員檢查。
案件編號:FACC1/17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