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鋒隊員稱遭雷射光擊中 事隔三月獲提醒始補錄口供

蘋果日報 2020/09/28 23:29

雷射筆管有工具適合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

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港鐵站多次成為示威目標。去年9月1日晚上,數十人在調景嶺站內聚集,警員於現場戒備期間拘捕一名工人,指他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工人否認管有工具適合用作及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案件今於觀塘法院開審。聲稱遭雷射槍掃射的警員今出庭作供,但在辯方盤問下,承認案發後三個月在案件主管「提醒」下,才於口供中提及被雷射光束射中。
現時隸屬東九龍總區衝鋒隊的警員18146石家豪供稱,案發時與隊員乘坐警車到調景嶺港鐵站外,並於車內戒備,其間目睹被告工人李遠發(26歲)在30米外「隻手揸住支嘢」,並且先後五次向車橫掃,石的眼睛及臉被綠色雷射光束射中。石下車後成功截停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雷射筆,隨即向被告作出警誡及拘捕,被告當時稱「冇嘢講」。
惟石及後承認,他的首份證人供詞內未有提及被雷射光射中眼睛一事,是在事隔三個月後由案件主管「提醒」才作補充。辯方盤問石時質疑,為何如此重要的細節要「提醒」才記起,石稱「唔記得寫」,否認「作出嚟」,又指忘記誰是案件主管,連性別也記不起。
石又承認拘捕被告時,沒有向被告説明遭射中眼睛,當時拘捕被告是因搜出雷射筆。石又謂,案發時曾經下雨,同意不知道看到的雷射光束是否由折射造成,又稱不知道水點能否折射光線。
石作供時又稱,監視被告的18分鐘內,被告先後五次以雷射筆射向警車,其間一直留意著被告動向。惟辯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卻清楚看見被告多次離開警員所指的視線範圍。石同意。影片播放後,石指片段只證明被告沒有在該時段內犯案,但改口稱同意18分鐘內未能全程望到被告。
辯方向石指出,被告身處距離警車數十米外位置,未必能看到有警員在車內,石同意,但否認虛構被光束射中,亦否認因看罷片段後改口供。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去年9月2日凌晨在將軍澳調景嶺港鐵站出口外,以雷射筆射向車內警員的眼睛。案件押後至12月8日續審,其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KTS3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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