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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後入院疑遭三警虐打 六旬漢判監六個月 高院今准保釋等候上訴

蘋果日報 2020/06/05 10:43

襲警保釋警察虐打病人

北區醫院去年發生三警疑虐打六旬病人案件,六旬漢在入院前一天,曾因醉酒而當街打途人及一名警長。他早前就打途人及襲警在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六個月,今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以等候判刑上訴。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批准他以10萬元現金擔保外出。
申請人鍾志華(62歲)今由大律師何偉健代表。法官陳慶偉批准申請人以10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其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以及每周向警署報到三次。
申請人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普通襲擊及襲警罪,案發於去年6月25日、即他被送院並在病房內受虐的前一晚。案情指事主廖俊景當晚在公園玩電話,申請人則與他人因政見問題爭拗。其後申請人以為事主在拍攝他們,一怒之下攬著事主,並向其頭部吐口水、踢事主腹部及拳打他的眼,令事主的眼瞼下瘀腫及擦損。
警長莫兆強接報到場,申請人不斷激動地查問他的警員編號。警長有回答,惟仍遭申請人打臉部,造成一厘米長的裂傷,惟不用需縫針。
當時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晚與妻子吵架,離家時不見妻子追出,因而心情不好,並飲了十罐啤酒。辯方續指,被告因本案送院,遭警察不當對待,家人因此承受巨大壓力,被告本人亦想過輕生。
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就普通襲擊採納三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至於襲警罪更採用控罪最高可判的六個月監禁作起點,扣減認罪三分之一刑期折扣後,分別判監兩個月及四個月。基於兩次襲擊是獨立事件,並涉及不同傷者,兩罪刑期全數分期執行,總刑期六個月。辯方要求讓申請人保釋外出,等候就刑期上訴,遭蘇官拒絕。
【案件編號:HCMA106/20】
記者 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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