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歲原訴人侯小梅,九三年與港人結婚後,○○年來港定居,因當酒樓侍應入不敷支,遂投身夜總會工作。與訟夜總會紫荊園位於旺角砵蘭街,現已結業,而夜總會承認本案須負上責任,雙方只就賠償金額提出爭拗。
扭轉雙手踩腹
事發於○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晚上十時,原訴人接待一名貌似地盤工人的男顧客,對方出價二百元要求性服務遭她拒絕。對方一怒下站起身以鞋踩她的臉龐,扭轉她雙手、腳踢及踩其腹部。逞兇者最後被判囚四星期。
原訴人受傷後經常感到頭暈、頭痛,頸部、腰肢感痛楚,有時腹痛至不能挺直身軀,雙腳乏力,心理亦受影響,聲稱因腰部被踢傷,至不能重操故業兼失性趣。
不過,法官姬大維於判詞中指,原訴人誇大了傷勢。她受傷後,有數星期時間定時到澳門賭錢,她這樣舉動不應得到公司發放病假。與訟夜總會曾向法庭呈上一盒錄影帶,偷拍了原訴人傷後的日常生活如常,顯示她走路時步履輕盈,毋須攙扶,亦可以邊走邊談電話,法官認為原訴人在影帶中的表現與她描述的影響不符。
非原先180萬元
法官亦指原訴人聲稱不能重操舞小姐行業,但有醫學報告指原訴人可重操故業。法官認為原訴人只可獲得逾二十四萬元僱員賠償,而非其追討的一百八十萬元。
案件編號:DCEC71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