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另一個理據,是指他有條件地將物業饋贈給Karen。丘表示,這個法律理據更薄弱,因為法庭一般不想介入男女關係,從而釐定業權。所謂有條件饋贈,說法過於空泛,究竟在甚麼環境才算雙方維持關係,是保守忠貞,還是要求每周歡好幾次,根本難以由法庭作定案。至於雙方聯名共同持有的物業,由於雙方在買樓時充份反映共同持有的意向,業權即使沒有預先訂明雙方的佔用權,法庭通常也會判各方一半,男方要取回全部業權更加困難。
丘啟昌認為,城中富翁一般都不會以女友名義買樓,只是租樓便算,因為若女友不忠,或者雙方感情破裂,根本難以討回女友名下物業。他表示,男方必須要具備十分有力的證據,才能說服法庭,讓他討回物業。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