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透露,被告是涉案補習社東主,補習社除開班授課外,亦辦有習泳班。女事主案發當日到補習社見工,她在一間房內進行筆試,背對着被告,事主突然感到有硬物在其背部磨擦約兩分鐘,她奪門逃走,並在網誌講述經過,6日後在外套發現疑染有精液痕迹,於是報警。
控方續指,被告曾於05及06年先後干犯非禮案,分別被判感化及入獄兩個月,其中一次在地鐵內摸女子大腿。警方不排除被告曾非禮補習社學生或其他求職者,因需時調查,反對被告保釋外出,辯方則以被告於下月28日結婚為由,申請保釋,惟被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FLCC223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