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追問,律政司的官員搶過來回答,迴避承諾的問題。第二次追問,局長仍是迴避問題;第三次追問,承諾不承諾?局長以這是「假設性」問題拒絕作答。簡單一句:政府拒絕承諾不會就二十三條或二十三條與其他條文的關係要求人大釋法。有力地證明了提出質疑的人的擔心絕對有理據。問題是,假如對政府最終可能尋求人大釋法推翻終院裁決的擔心是成立的話,依靠法院的保障便成鏡花水月。
在早一天的另一個論壇上,有人以同一個問題問律政專員區義國,區義國當時的回答是:二十三條自行立法後,便是本地立法,毋須直接解釋二十三條。我當場表示,若將來二十三條出問題,希望特區政府記得區義國所說的話。余若薇沒有我樂觀;她指出,在居留權案上,政府不是承諾過不要求人大釋法麼?後來還不是食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