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滑板車判罰款 律政司要求停牌遭拒 官指應從運輸署登記制度着手
電動滑板車單車徑停牌
五旬男子去年 疫情 期間「冇工開」,到馬鞍山單車徑驅電動滑板車「兜風」,遭警方當場拘捕,控以駕駛未有登記與未持牌車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等罪。男子早前認罪並被判罰款,律政司不滿裁判官未有就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名判處被告停牌,今申請覆核刑罰,最終被拒。裁判官指涉案電動滑板車沒有如汽車底盤數字作為識別,在運輸署無法申領牌照,也沒可能購買第三者保險,認為應從運輸署登記和發牌制度着手,才是切實可行的解決問題方法。
案中被告陳滿堂(50歲)並無律師代表,去年8月底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獲發牌車輛、駕駛電動滑板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被判罰款4,600元。
律政司代表今向裁判官指出,各區截獲非法電動車的案件中,以新界南最多,直至4月底尚有近30宗個案仍在調查中,希望法庭考慮同類案件的嚴重性及數字越來越多,要求判處阻嚇性刑罰,亦即停牌。
裁判官覃有方裁決指,案中被告於去年4月11日案發當天,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以每小時10公里的速度前進,但開始前進100米左右便遭警方截停。有關電動滑板車被送往汽車中心檢驗,證實屬「車輛」,並有加速及煞車設備,最高時速30公里,需要領牌並購買第三者保險。按照法例,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最高可判處停牌12個月。
運輸署:正着手研究如何妥善規管在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
惟覃官相信,本案被告真誠相信涉案滑板車屬玩具,毋須申領牌照。而該電動滑板車亦確沒有如汽車底盤般,具備可供識別的號碼,可能不獲運輸署接受登記並發出牌照,亦因此不能購買第三者保險。而且涉案電動滑板車時速只有30公里,案發時在單車徑上使用,出現嚴重交通意外的機會相對較細。再者,不同裁判法院針對同類案件更會採用包括自簽守行為的方式處理,因此覃官決定維持原有不作停牌的判罰。
運輸署回覆稱,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雖由機械驅動 ,符合法例下「汽車」的定義,惟因設計與構造一般未能符合法定安全要求,不宜於路面或行人道上使用,因此運輸署一貫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登記或發牌。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車,便可能違例。
發言人指,政府正着手研究如何妥善規管在 香港 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該署今年初進行實地試驗,現正就實地試驗的評估結果、持份者的意見、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技術、安全及牌照要求等進行內部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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