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行稱,其「法律轉移」目的,是簡化監管要求和行政流程,並將私人銀行業務和匯豐亞太區三大環球業務歸於同一法律實體。不過究竟現時匯豐私人銀行(瑞士)尚有沒有管理客戶資產?該行並未有解釋。
雖然證監會指是次匯豐私人銀行(瑞士)罰款屬紀錄新高,但相較當年銀行就雷曼票據而向投資者作出的賠償可謂輕微,據資料顯示,以中銀香港(2388)為例,當年相關賠款高達40.47億元,渣打香港則賠償14.8億元,花旗香港則為10.6億元。
不過當年所謂「賠款」,大部份是非承認責任基礎下而作出的回購協議,而證監會當年未有就銷售失當處分銀行前線員工,除非證明該員工涉及不誠實、欺詐等刑事行為。
另外,證監會處罰接近「空殼公司」亦非首次,去年底證監會擬就渣打證券(香港)於2009年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角色採取行動,不過渣打證券(香港)保薦人業務早已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