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衞剛(42歲)有盜竊等六項案底,最後一次是2002年因藏毒判監27個月,最後一次交通案底是3年前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他於2007年起任巴士司機,曾有多次被發警告的紀錄。
法官姚勳智昨指本案控罪嚴重,最高刑期於2008年由判監5年加至10年,被告開車不久即嘔吐,明知身體不適仍冒險開車,對道路使用者不負責任及造成危險,若非現場有障礙物令巴士停下,後果將更嚴重。惟被告非刻意超速或罔顧交通規則,有別於一般藥後或酒後駕駛,並且被告事後患創傷後遺症,要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難以重操故業,遂判上述刑期。
案發於前年9月29日清晨6時許,被告駕駛1A線由尖沙嘴總站開往秀茂坪,離站後兩三分鐘內嘔吐兩次,在彌敦道與海防道交界失控鏟上行人路,撞斃女死者林寶寶(26歲)。被告向警員稱吃過芝士包,意外一刻暈倒。
案件編號:DCCC479/17
■採訪蔡少玲、撰文伍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