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手機】高院裁定警方不能隨意查閱被捕者手機內容
私隱權民間人權陣線警查手機
高院法官區慶祥於前年10月頒下判詞,裁定如非情況緊急,警員必須在持有法庭的手令下,才可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內的數碼內容,而且規定可引伸至平板電腦、智能手錶及手提電腦。有法律界人士提醒,手機機主享有緘默權,沒有責任向調查一方提供解鎖密碼,亦不會因拒絕解鎖而被控阻差辦公。
區官當時於判詞內指出,手機內含大量私人資訊,必須予以保護。法例要在個人對手機內容私隱的高度預期、與警方有效執法打擊罪行的能力之間作平衡。
區官根據外國案例,認為必須在緊急情況下,即:(一)為保護面臨迫切威脅的公眾及警員、(二)防止證據遭即時銷毀、以及(三)要在極度危急的情況下搜證,警員方可在沒有手令下檢視手機內的數碼內容。
不過,區官補充,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數碼內容;警方仍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根據法例檢查手機上的隱藏零件、掃指模及閱讀機身編號等。
有律師提醒,被捕人士絕對不應將手機密碼告知警方,亦不要使用指紋解鎖功能,以免警方用手銬鎖起被捕人士雙手後,強行用指紋解鎖。被捕人士亦必須向警方表明拒絕對方查手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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