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兩名上訴人包括銷售員羅永輝及Collins Gilbert Henry,兩人早前分別被控呼氣中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及沒第三者險而駕駛汽車。羅在裁判法院認兩罪,被判罰款10,000元及停牌12個月,其後認為不應同時被控兩罪提覆核聆訊,惟裁判官指由於保險公司表明羅因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不會承擔他所引致的任何責任,維持定罪,他遂向高院提上訴。
本案關鍵在於《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2條中,保單不能基於駕駛人士的身體或精神狀況而令第三保失效。律政司堅持應同時起訴兩罪的理由是,兩名上訴人所面對的《道路交通條例》第39A,當中針對兩人的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法例所限,與他們的身體或精神無關;只有第39條才訂明司機因酒駕而沒能力妥當地控制車輛,這才與身體或精神狀況有關,故第12條不適用;由於兩人因酒精超標而沒有第三保,因此同時起訴兩罪無不妥。
但上訴庭法官指第39及39A條的立法原意均是打擊醉酒駕駛,39A條詳細列出酒精濃度超出訂明限度的不同標準,是以科學方式去量度司機的醉酒程度,是第39條的補充條文。若依照律政司的推論,第39條的字眼,即司機醉至失明仍享第三者險保障,反而39A則即使輕微超標卻不受保,認為此荒謬結果並非立法原意。
法官指上訴人體內酒精濃度超標,與其身體或精神狀況有關,即上述第12條適用於酒駕,第三者保單不會因司機酒駕而失效,因此兩人不應被控沒第三保駕車罪。
案件編號:HCMA476/16、HCMA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