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張達明批煽動罪字眼寬鬆違人權保障 嘆香港走向極權
張達明譚得志白色恐怖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
警方國安處人員昨在網民發起9.6九龍大遊行要求重啟立法會選舉前夕,突然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發表煽動文字」罪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指譚擺街站期間涉嫌發表的言論、文字引起憎惡、藐視政府,字眼引起香港居民之間的不滿。法律界關注警方引用的條例是否合乎人權保障,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早於港台節目指,有關法例於六七暴動後制訂,當時香港仍未有人權法案和《基本法》關於保障人權、言論自由的規定,亦從未被法庭引用作檢控,「當有咗人權法案和《基本法》後,法律界都覺有關條文不太可能,可以根據字面咁樣應用之下,仍然符合人權公約的規定」,認為必然影響香港的言論自由。
張達明又指,過去終審法院、上訴法庭的案例都指出,法律必須要有足夠清晰度,「因為呢(條)罪行寫得咁含糊,本身好難達到滿足人權法所要求的法律清晰度」。他認為,若單以「發表煽動文字」所提及的內容即被入罪,則只要有關言論激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都有可能被入罪,包括不同政見人士的激烈言論,「當然大家都會問,點解政府好似只針對反對政府聲音,但對於支持政府政見嘅人,無論係幾激咁鬧另外一邊,政府又唔見採取行動?相信大家都會有一個好大嘅問號」。
張達明並稱,香港警方和律政司現時的拘捕和檢控手法,令他感到越來越不熟悉香港法律,「因為好多以往幾十年,大家覺得未必啱,但起碼唔犯法嘅行為,而家都可能落入法網,會受到警方拘捕,之後有無檢控我哋又唔知。呢個我自己係越來越擔心嘅,香港仲係唔係過往我哋賴以成功嘅香港?」他指,香港人過去可以享有言論自由,可以尊重多元表述,巿民可在政府施政不理想時猛烈批評,「但而家好似越嚟越唔得,變成一個幾極權嘅社會」。
他強調,香港法庭過去都有一套判刑標準,就是若涉及言論和憲法自由,政府作出限制前,要先滿足很多法律要求,包括法律不可以含糊、要合理,「不能話因為自由唔係絕對於是就限制,舉證嘅要求好高,限制程度亦必須減到最低,不能很容易就誤中副車或者影響他人的言論自由,引起寒蟬效應」。
對於警方國安處昨處理非以國安法進行拘捕的案件,張達明指,根據國安法的條文設計,難以指警方國安處昨日做法越權,認為港版國安法下,「佢哋(警方)執法權力大咗,受規管範圍又細咗」,指警方國安處若指昨日做法,是因應由特首林鄭月娥出任主席的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做法更不會受到司法覆核,「佢哋係一重又一重,令過往本港法治嘅重要基石,即係要有足夠嘅制衡,開始越嚟越難以做得到」。
湯家驊:港法律和國際人權公約沒指「以言入罪就係違反人權」
行會成員湯家驊接受港台訪問時則指,「發表煽動文字」的法例自回歸以來從未被引用過,不代表有關條文不是法例,又指香港法律和國際人權公約並沒有指出「以言入罪就係違反人權」,反而指出言論都有機會受法律限制,甚至構成刑事罪行。他又稱,不覺得煽動罪一定會被法庭視為違反人權,而遭宣告違憲和失效。他指在普通法制度下,一條未曾引用的法例,始終要讓法庭有空間凝聚法庭原則,才可清楚了解相關罪行在甚麼情況下會被法庭接納為可以入罪。
問到甚麼才算是「憎惡、藐視政府」的言論時,湯家驊指,製造仇恨和一般批評有分別,並隨即舉例指「你詛咒黑警死全家,呢啲肯定就係仇恨,但你話林鄭要下台係咪仇憎呢?我諗未必」。他又以「刑事藐視法庭」罪為例,指法庭認為若有言論令社會廣泛憎恨法庭同藐視法官,可在不用證明大多數人憎恨法庭下,只要法庭認為相當機會達到相關效果,已經可達到定罪門檻。問到以煽動罪處理狠批政府的聲音是否適當時,湯家驊指從政治角度上,提出檢控「未必係一個答案」。
-----------------------------
-----------------------------
《本土情味》結集《飲食男女》雜誌經典欄目「老字號」文章,記錄香港40家飲食老店的動人故事,見證香港飲食史的甜酸苦辣。即日起,於各大便利店及書報攤有售,並於
《蘋果日報》你的優惠 網上獨家發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