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被控管有雷射筆 自行抗辯終脫罪 官指證物鏈出問題
雷射筆自行抗辯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網民前年11月11日發起「三罷」行動,多區發生衝突,兩名青年當日涉在旺角管有雷射筆及伸縮棍,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其中20歲學生於開審前認罪判囚,另一名18歲男生則不認罪,兼且在沒有聘用律師的情況下自行抗辯。案件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香淑嫻今指,雖然被告當日行迹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雷射筆是從被告的背包中撿獲,亦未能證明證人所檢驗的雷射筆與呈堂雷射筆屬同一支,證物連貫性出問題,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旁聽人士聞判後激動鼓掌,亦有人高呼:「好嘢,好嘢,叻仔」、「公義必勝」、「錫晒你」。多名公眾人士及被告親友在庭外恭賀被告彭裕謙(18歲)。彭表示裁決後心情放鬆:「始終完了,只不過係用技術性論點脫罪,係一個開心嘅結果嚟。」
案件審訊前曾有十名警員與一名文書助理接觸過涉案雷射筆
今日甫開庭,裁判官香淑嫻用廣東話表示已準備簡短書面裁決予控辯雙方,被告聞言即以英語表示希望法庭以英文讀出裁決。雖然本案開審時已轉為英文審訊,但香官今指本案為中文審訊,且得悉被告明白中文。最終香官應被告要求,為他準備傳譯員。
香官在判詞指,根據控方案情,被告於前年11月11日清晨6時在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被警員截查,及後警員從被告背囊搜出多項物品,包括一支雷射筆。早在案件審前覆核時,辯方已明言會挑戰案中雷射筆的證物連貫性,控方須舉證證明呈堂雷射筆確實由被告攜帶的背囊中搜出。
香官指出,控方曾表示當日有兩男一女與被告一同被截查及被捕,而案發當日共有19人被捕, 他們被撿獲的物品全交由一名警員處理;與本案同一編號的案件中,共涉及3支雷射筆,其中一支與被告有關。涉及本案的雷射筆曾被送給專家證人檢驗,再交還警署封存,當中經歷數個月時間。直至案件審訊前,曾有10名警員與一名文書助理接觸過涉案雷射筆。
香官直指,控方證人在證物連貫性的口供上存在重大缺失,包括負責封存證物的警員在庭上供稱處理證物的過程,當中有很多細節都沒有在書面供詞中提及。而控方亦未能解釋從被告背包撿獲一支未被測試的疑似雷射筆,與另一警員送往檢驗的該支雷射筆有何關係。
香官續指,證物房女警曾供稱,2020年12月13日將涉案雷射筆交予警員16359,但警員16359則指自己是在2019年12月13日提取該雷射筆。縱然似乎是女警弄錯日期,但女警卻堅稱所述日期正確無誤,亦斷然拒絕查看涉案證物,認為查看證物不能勾起其記憶。香官認為,證人此舉為控方要證明的證物鏈蒙上不能解釋的瑕疵。
香官認為證人證供出現缺失,而法庭亦未能從證人沒有明確講述的情節中揣測其意思,繼而與未經解釋的文件拼湊起來,為證據的缺失作填補。
香官總結指,縱觀案發日期時間、地點、事發前堵路情況,「眾所周知」當日有人發動「大三罷」,而被告在正值連串社會暴力示威高峰期間,於清晨時分攜帶一般暴力示威者用以掩藏身份及抵抗警察的相類物品,並走到曾出現堵路的附近街道,且被告當時攜有一支雷射筆,看見警車時亦低頭急步離開,行為十分可疑。不過,控方仍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呈堂雷射筆是從被告身上搜出,以及正是送往檢驗的那一支雷射筆,故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被控於案發當日在旺角彌敦道68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雷射筆。同案另一被告郭焯彥(20歲)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棍,他於案件開審前認罪,被判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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