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指,投訴人是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需定時服用其帶在身上的藥物,故監警會認為警員應在投訴人被捕後,安排他服藥及接受治療,但該警員卻沒有,故指他疏忽職守,報告指投訴警察課最初認為指控無法證實,及後監警會將指控改為證明屬實,決定向警員作出警告。另一名總督察亦被指未有將投訴人身上的藥物交值日官保管,因而被指疏忽職守,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均認為指控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需受紀律覆檢。
監警會亦指,從一次錄影會議中可觀察到,投訴人根本沒能力給予清晰答覆,認為涉事督察應在警長繼續提問前停止錄影,但他沒有,故認為該督察需受訓諭。
■記者鍾雅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