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警員被告鄭敬文(圖)在粉嶺裁判法院,被控去年11月9日於大埔一酒吧非禮事主。事主供稱,事發時身穿花T恤及牛仔短裙。晚上12時許,她與友人到達酒吧,喝酒聊天至凌晨5時許,她因疲倦伏在梳化合上眼休息。
其間,坐在事主右邊的男性友人,曾撥她的頭髮及摸鼻,事主覺得並非敏感部位沒有理會。未幾,事主突感到有人以手指,快而有力地篤她下體一下。她張開眼一看,見到被告坐在她的左邊。同日稍後事主報警。
辯方反指事主飲醉酒鬧情緒,誤將裙邊較硬的物料碰到下體,當作是被告觸碰她。事主一概不同意。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LCC43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