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裁定四項專業失德指控成立,包括李在不熟悉急救程序下進行抽脂手術;診所沒有足夠急救設備及不熟悉麻醉指引,三項指控各判停牌五個月,同期執行。另一控罪指他無妥善保存病人的醫療紀錄及個人資料則被醫委員譴責。至於無適當監察病人在手術中情況的指控則不成立。
麥列菲菲聆訊後強調,醫生無論做任何手術,均應有足夠急救設施及準備,「佢雖然有,但唔代表有準備好。」她認為此案件涉及危害病人生命,判罰停牌有阻嚇作用。
案情指死者林敬芳87年起,以假名毛美向李宏邦求診,先後進行17次小型整形手術,於03年8月28日進行腹部抽脂及靜脈注射多種藥物後,突然昏迷停止呼吸,李當時沒有使用呼吸面罩,直接替事主人工呼吸,又指示職員找另一樓層醫生協助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