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透露,被告於2013年獲中大頒發法律博士證書,但其成績平均績點(GPA)只有2.492,其中「土地法」一科不及格,亦有「因行為不當而受到處分」的備註。被告為報讀港大法學專業課程(PCLL)課程,透過一個網站竄改成績單,將GPA改為3.460,「土地法」改為及格,以及刪除備註。
被告同年獲取錄修讀PCLL課程,但首年考試「肥佬」需重讀,翌年考試再「肥佬」需補考,她最終於2015年8月退學。不過,被告重施故技,從內地網站以約1,000元購買PCLL證書,並獲律師樓聘為實習律師,惟她翌月向律師會提交實習律師合約申請時,遭揭發她非PCLL畢業生,她其後到警署自首。
辯方求情指,被告出身複雜及貧困家庭但努力讀書,一心在法律界發展,案發時有抑鬱症,而她現時在投資公司任財務顧問,月入3.8萬元,是家中經濟支柱。她又親撰求情信,引述陶淵明《歸去來兮辭》中「覺今是而昨非」稱知錯後悔。
案件編號:DCCC380/18
■採訪楊思雅、撰文梁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