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吳兆凡(譯音)自1977年起任津校教師,至98年6月轉任圖書館管理員,05年退休,他與前妻離婚,獨自照顧家庭,98年申請破產。
吳共欠下9項債務,涉款達193萬元,但破產時他只有9千多元,多年來僅還債14.5萬元。
吳的破產令於02年12月自動屆滿,至於28年的津校公積金,則有246萬元。破產管理署早前向高院尋求指示,要求裁定吳的公積金可否撥作還款。
法官關淑馨在判詞指,《破產條例》規定債務人一旦破產,其財產便須全撥歸予破產管理署。吳不屬公務員,他在津校任職期內,須按《教育條例》每月從薪金中扣款作公積金,而該等款項不得因任何債項而可予轉讓或扣押,但此法例與保障公務員退休金的《退休金條例》不同,沒有明文規定退休金不可在破產令頒佈後撥走,故法庭必須裁定吳的公積金需轉交破產管理署處理。
案件編號:HCB1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