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事件曝光後,總理溫家寶曾到北京市醫院探望受害兒童,又兩度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奶製品行業整頓及毒奶粉事件處置,一再承諾「對負有責任的企業、監管部門和行政負責人要嚴肅追究責任,向人民作出交代」。
鮑俊凱升官事件就是溫家寶向人民的交代嗎?這無異於高官們耍了溫家寶一回、刮了他一巴掌,也侮辱了30萬受害嬰幼兒和他們的家人。面對輿論質疑,質檢總局堅稱,決定鮑俊凱到安徽任職是在毒奶粉事件之前,「符合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幹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個對30萬嬰幼兒受害負有責任的高官,獲得晉升竟然還合乎國法黨規?如果現行法規真的如此不堪、醜惡,作為總理、作為中共政治局常委,溫家寶也應拿出當年廢止收容遣送條例的勇氣,廢除相關惡法。
中共中央頒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確未明文規定幹部調職後被處分是否應追究,但第63條規定:「不准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中國《公務員法》第58條也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