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峰華邨秀峰樓一單位的女業主梁惠儀,被告房委會。入稟狀指房委會於1991年落成三座相鄰大廈,其中一座為居屋景翠苑,另兩座為出租公屋峰華邨。房委會於2000年出售峰華邨,原告亦於當年購入原本租住的單位。
房委會於當日的售樓書中表明,會代景翠苑負擔山坡、鹹淡水管等兩者共用設施的34%維修費,但景翠苑業主立案法團於2013年之前,仍多次就峰華邨設施支付34%維修費。至2014年8月,房委會發信提醒景翠苑法團,維修費應由峰華邨業主獨力支付,翌月景翠苑法團致函峰華苑法團,稱過去因受騙才一直支付維修費,表明不會再負擔分毫。
峰華邨業主後來得悉,原來房委會早於賣樓時的公契已訂明,房委會一次過支付87萬元便完成分擔維修責任,但峰華邨每年平均維修設施及管理費用不少於137萬元,87萬元根本不足以分擔34%的維修費。原告認為,有關公契條款屬不平等,有違業主的合理期望,要求法院聲明相關條款無效,同時要求房委會分擔維修費。
據資料,峰華邨及景翠苑前年7月曾發生共用地底鹹水管爆裂事件,上千戶居民多日無鹹水供應,當時峰華與景翠就誰負責水管維修費爭持,維修工程一再拖延至9月始展開。
案件編號:HCA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