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於07年2月2日至08年6月5日間,被告當時為恒生私人銀行客戶經理,案中事主均為其客戶。
她被指假冒客戶簽名,挪用13名事主的銀行戶口款項。所有事主的戶口存款結餘總額為1.08億元,包括邱淑貞涉款2,264萬元,馬榮成涉款2,219萬元等。
法官邱智立一度就計算事主損失的方法提出質疑。控方解釋,被告犯案屬一個連續性行為,她將事主戶口當作自己的戶口使用,轉賬客戶的款項作投資,又曾將款項存回戶口。
她被捕後,警方調查發現部份事主的戶口已被提空,但有部份戶口的存款額卻增多。控方因此以事發前事主的存款結餘作為損失計算。
事主:1.邱淑貞
被盜款項:22,645,723.18
事主:2.馬榮成
被盜款項:22,192,116.03
事主:3.顏寶珠、顏寶金(個人及聯名戶口)
被盜款項:21,452,887.44
事主:4.蕭桂光
被盜款項:16,898,897.31
事主:5.黃光耀、莫淑嫻(個人及聯名戶口)
被盜款項:7,241,786.82
事主:6.UttamchandaniSonia
被盜款項:5,109,744.66
事主:7.陶展明
被盜款項:4,404,370.66
事主:8.吳美珍
被盜款項:4,080,385.88
事主:9.黃麗蓉
被盜款項:2,286,473.32
事主:10.尹潔靈、林駿軒(聯名戶口)
被盜款項:2,200,652.77
總數:108,513,038.07
資料來源:控罪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