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黃之鋒區選被DQ申覆核許可 批評選舉主任準則不明 不斷「搬龍門」

蘋果日報 2020/08/07 00:00

大律師吳靄儀選舉呈請區議會選舉黃之鋒

前 香港 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參選區議會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指他主張「自決」違反《基本法》,裁定其提名無效,使黃成為區選唯一被「DQ」的參選人。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今聆訊處理覆核許可申請。黃之鋒一方批評選舉主任DQ的準則不明,不斷「搬龍門」;並謂提覆核並非要推翻區選結果,只希望釐清選舉主任權力,避免再有同類訴訟。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吳靄儀指,首要問題是處理法庭是否有權受理針對選舉過程的司法覆核。她指,本案爭議源於《區議會條例》第49條,條文規定只可用選舉呈請程序去質疑選舉;惟吳認為,「質疑選舉」意思是挑戰選舉結果,而黃之鋒並非要推翻結果,只是挑戰選舉主任裁定他提名無效是否合法,故理應可提請覆核。
吳指,最近被押後的立法會選舉,再有一批選人被取消參選資格。吳以此為例,指DQ的法律爭議對日後有影響,不只影響黃之鋒,釐清法律可避免再有同類訴訟。
應由法庭表明選舉主任違法 不可再犯
吳又指,過往有選舉呈請案審結時,立法會任期已過大半,與其到時推翻選舉結果,不如由法庭一早表明選舉主任做法違法,不應再犯。如果任何有關選舉的爭議都不能用司法覆核處理,會違反《基本法》第35條保障的訴訟權。
而本案第二個議題,是法例要求候選人提交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是否實質地要求真誠擁護,不只是純粹手續。吳陳詞指,正常簽署法律文件,已代表簽署者確認內容真實;高院法官早前在陳浩天案指出,簽署聲明已能表面證明實質擁護,並需要有強烈清晰的客觀證據才可否定。
人大2016年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說明效忠特區和擁護《基本法》是出任指定公職的條件和實質要求。吳指釋法內容及第104條,均沒提及過區議會,不能借用背後思維,將要求引伸至適用於區議會選舉。
指市民有絕對自由抱持不同政治立場
吳又質疑選舉主任DQ的準則不明,不斷「搬龍門」。她指最初陳浩天提倡港獨,被取消資格;其後周庭沒有提倡港獨,但選舉主任指周主張「自決公投」也不合資格;如今黃之鋒表明擁護《基本法》和不支持港獨,仍被取消資格。吳續指,最新一批DQ事件據指與國安法有關,惟選舉法例立法時還未有國安法,質疑如何訂下準則。
此外,吳靄儀指市民有絕對自由抱持不同政治意見,選舉主任審查參選人的政見,對持某些思想的人施以禁止參選的懲處,乃侵犯權利和歧視。
黃之鋒開庭前在法院外發言,自言去年10月已在區選中被DQ,案件拖延至今日才審理,剛好一星期前他再在立法會選舉被DQ,實屬諷刺,希望本案釐清選舉主任權力。
【案件編號:HCAL3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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