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瑞萬(46歲)否認兩項非禮罪。辯方昨天盤問女事主X時指出,案發前X曾打算申請調職到由被告負責的屯門醫院非緊急救護車服務中心的職位,去年9月26日晚三次通電話乃被告向她解釋調職失敗。惟X昨天稱不同意,表示或記錯了案發時間,並反駁:「時間上我記錯,係咪代表佢(被告)冇做過?」
辯方又質疑,X在去年9月24日遭首次畫符非禮後,為何不立即告知男友。X解釋當時未意識到事態嚴重,但同意辯方所講,當時不覺得遭被告侵犯。
辯方直指X杜撰案發經過,被告根本從無非禮她,但X堅決否認。案件今天續審。
案件編號:TMCC40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