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官指黃祖成和劉卓毅身為高級警務人員,目睹同袍犯罪應制止,但二人連同其餘被告一同抬曾健超到暗角,並對毆打事件袖手旁觀,實際上是鼓勵他們打人。各被告中,黃偉豪是第一名施襲者,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白榮斌接二連三對曾健超拳打腳踢,白更用警棍毆打曾健超。曾健超當時雙手已遭反綁,毫無防衞能力,5名被告對他惡意襲擊,不停拳打腳踢,甚至用警棍毆打,為時30多秒。曾健超的頭、背、胸口及鎖骨等多處受傷,幸好曾沒受重創,案情非常嚴重,根本不適合判處緩刑。
法官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在佔領期間面對巨大壓力、各人沒有案底、擔任警員多年服務社會;亦考慮本案定罪後他們將被警隊革職,部份人或失去長俸,加上他們受審時備受壓力,酌情減刑半年。
而陳少丹面對的普通襲擊罪,被判監禁1個月,但杜官考慮整體案情,下令同期執行。辯方在求情時呈交多封求情信,指各被告的上司讚揚他們的表現,又指佔中示威者不停辱罵警察,杜官表示毫無疑問警員在佔中期間承受大壓力,判刑時已有考慮。
案件編號:DCCC9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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