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
關於我們

業主立案法團成員誹謗 政協商人勝訴獲賠100萬

蘋果日報 2020/03/17 18:42

誹謗法團余壽寧

身兼政協委員的商人余壽寧於2015年競逐連任火炭工廈業主立案法團主席,對手陣營選前兩度向業主發信,抨擊余在管理上有嚴重缺失、好大喜功、理財不善,恐累業主負債,甚至指余威脅對手陣營的法團委員人身安全。余早前興訟控告法團副主席及三名委員誹謗,區域法院今判余勝訴,可獲賠償100萬元。
法官徐韻華指出,法律保障業主可分享物業管理資訊,在法團選舉前亦可評論主席候選人過往表現,並且公開批評他的過錯,使業主能妥當地投票。然而,各被告對原告余壽寧的指控失實,而且罔顧或並非真誠相信指控屬實,惡意損害余的誠信,故不能免去法律責任。
被告包括案發時擔任裕昌中心法團副主席的王雲強、委員鄭日庭、劉錦麟及張祥。2015年底,法團換屆選舉,王雲龍與余壽寧競爭。各被告聯同一名前委員向所有業主發出「剖白書」,指余有嚴重過失,縱容管理處主管權力獨大,又令財政惡化,即使增加管理費,法團盈餘不升反跌。信中形容該次選舉可能是歷屆「最激烈、最黑暗、最卑劣」,有人無所不用其極,作出偷步封殺的不法行為,提前非法拉票,並誤導業主以為只有一人參選。
被告鄭日庭另外發信,題為「裕昌當委員,人身欠安全」,文中指余發律師信威嚇他,又形容余為了連任,以不當手段對委員作出震懾威嚇,令委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脋,呼籲業主「將不稱職的主席踢出法團」。被告另指原告處理升降機、廁所、光管等工程和違例泊車問題時失當。
不過,法官認為指控失實。被告於信中謂「有人」指使管理處作為「其個人」的競選總部,法官認為被告說的正是原告。
余壽寧一方指涉案誹謗非常嚴重,包括不法行為,非常損害從商和出任公職的被告的誠信,加上被告拒不認錯,一直未有道歉,故要求被告就每封信賠償50萬元。法官接納原告的要求。
【案件編號:DCCJ313/16】
記者 勞東來
-----------------------------
【武漢肺炎】專頁
全民自救 抗疫資訊盡在《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