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判刑】公民抗命 本港法院如何演繹?
佔中案判刑佔中佔領中環公民抗命
「佔中三子」宣揚公民抗命理念,足足歷時一年半,最終未如計劃佔領中環,卻在金鐘上演了更大規模但仍是和平的雨傘運動。四年後,法庭指,無論是最初的設想,抑或實際的佔領,都逾越了法庭認可的公民抗命界線 ——— 儘管整場運動是和平非暴力。
法庭過往亦曾評析公民抗命,例如在公民廣場案及反東北撥款示威案中,指兩案均涉暴力,而公民抗命必須和平。坊間的公民抗命理念,是否難獲法庭肯定?
公民廣場案主角黃之鋒認為,判斷何為「合符比例」的行動時,法庭與大眾的標準有頗大落差。法院的保守取態,令市民顧慮。他期待上級法院釐清判案界線,又認為法庭應該多考慮犯案背景和社會對法律的看法。
身為佔中和反東北兩案的被告黃浩銘,同樣指本港法庭保守,公民抗命空間狹窄。他說,法官指佔中三子應佔少一些馬路,降低阻礙,這卻令公民抗命喪失本意,「咁連違法都冇,告唔到添啦。」
本港採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撰寫的英國案例R v Jones (Margaret)。法官指佔中三子逾越了賀輔明定下的節制原則,黃浩銘卻指,賀輔明曾就佔領運動開腔,揚言參與者和執法者皆未有逾越「遊戲規則」,自首的參與者並不邪惡,可從輕發落。
所謂遊戲規則,賀輔明指出,一方面抗議者要有分寸,不能造成過份破壞或不便,事後亦要認罪受罰以證真誠;另一方面,警方和檢控官也應克制,法庭應考慮基於良知的示威動機。
賀輔明也是終院審理公民廣場案的法官之一。終院確認公民抗命概念適用於香港,採納了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為公民抗命所下的定義。公民抗命是「一項公開、非暴力、真誠的政治行為,通常是爲了導致法律上或社會上的改變,所作出的違法行爲。」終院強調,公民抗命的原則是要和平非暴力;若涉暴力,就不能以公民抗命作求情理由。此外,法庭不會評價罪犯的理想是否可取。
公民廣場案原審裁判官張天雁於判決時未有分析公民抗命,不過量刑時,給予示威動機較大比重,判處毋須即時監禁。她指年輕人純真但衝動,既美好也有缺失,若犯法的出發點並非只為私利或傷害別人,法庭應該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動機。
而反東北案中,有一名被告自言公民抗命。原審裁判官溫紹明表明不認同暴力,但認同十三名被告並非為了私利犯案,而是為弱勢發聲,最終輕判社會服務令。
不過,上訴庭推翻了兩案原判,改判即時入獄。上訴庭在反東北案中,表明如涉暴力,量刑時只會給予公民抗命這因素很小比重。公民廣場案中,副庭長楊振權更有以下一說:
「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終審法院:確認公民抗命概念適用於香港 但要和平非暴力
終院及後指楊官的評語不當,並將兩案改回原判或減刑。不過,終院仍認可上訴庭對暴力案件的阻嚇性判刑指引。黃之鋒認為,終院雖說認可公民抗命,但只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身為社運組織者,他會堅持非暴力公民抗命,「不能不做,迎難而上」。
黃浩銘亦指不能「斬腳趾避沙蟲」,相信市民依然對不公義的事心懷怨憤,組織者的任務是由小做起,重建信心。他又引述電影《司法女王》中的對白:「法庭會受時代的氣候改變。」他對此說深感共鳴,認為市民可憑良心對法院判決保持異議,寄望人心改變,從而改變法制,「法庭保唔保守,係在乎社會點睇」。
曾自言若被控非法集結、會選擇認罪的戴耀廷,早前親自作結案陳詞時,質疑若有適當的成文法罪行能涵蓋一宗公民抗命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為何要以屬於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來起訴。
他又於陳詞中,引述劍橋法律教授J.R. Spencer在Public Nuisance – A Critical Examination一文中所言:「近年差不多所有以公眾妨擾罪來起訴的案件,都出現以下兩種情況的其中一個:一、當被告人的行為是觸犯了成文法律,通常懲罰是輕微的,檢控官想要以一支更大或額外的棒子去打他;二、當被告人的行為看來是明顯完全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檢控官找不到其他罪名可控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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