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直斥女教師,「唔可以控制情緒就唔好做呢份工,唔好害人」,最終批准她自簽2,000元守行為一年,獲撤銷控罪。
控罪指出,被告馮茵怡(28歲)去年7月3日在慈雲山一間幼稚園內,對當時6歲的男童施以身體傷害。被告現已辭任幼稚園女教師職務,報稱無業,男童則已升讀小一。
案情指出,事發當日,被告突然要求男童站在課室中央,指摘他遺失兩張工作紙,繼而扯脫他的項鏈,令他後頸疼痛,又將男童的校服短褲扯至地上。其間被告嬲怒,男童則一直哭泣,並自行提起褲子及拾回項鏈。
同日,男童將事件告知母親,其母遂向學校投訴;校方於同月17日報警,警方沒發現男童有表面傷痕。次日被告自首,警誡下否認曾作出上述行為。
裁判官何俊堯問被告,「知唔知自己嘅行為對小朋友造成好大陰影」,又指被告如經審訊後被定罪,將面臨監禁,直指她今次非常幸運。
案件編號:KCCC1309/19
■記者劉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