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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康文署籲勿放孔明燈
蘋果日報 2013/09/17 06:00
康文署
孔明燈
漁護署
明日迎月夜,康文署呼籲市民在歡度中秋佳節時,切勿放孔明燈,在康文署場地(包括公園、泳灘、燒烤場等)放孔明燈,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漁護署亦提醒市民郊遊時不應燃放孔明燈,並須特別小心處理燒烤火種及燃點蠟燭的燈籠,以免引起山火。根據《林區及郊區條例》,任何人士在郊野公園或郊區非法生火或燃放孔明燈,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1年。
康文署又強調,將燃點的蠟燭插在地面、草地或沙灘上也不可,在康文署轄下場地亂拋垃圾可被罰款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