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暗角打人案是首宗警方正式向法庭申請新聞材料的案件,該案例為交出令設定頗高門檻,以保障新聞自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如執法人員需要撿取新聞材料,要就該材料向法庭申請交出令。交出令不像一般搜查令由裁判官批出,須由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簽發。警方必須向法庭解釋,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已犯可逮捕的罪行,該新聞材料對調查該罪行有重大價值或作證據,而未能用其他方法獲得該材料。
法律學者張達明認為,記者在警員影印採訪簿和查看照片時有提出反對,只是未被理會,相信警員知曉物品屬於新聞材料,警方未有根據法例申請交出令,是次證物屬非法撿取。他認為事件反映警員不熟悉相關法例,記者應就事件投訴,若投訴警察課判斷為警員行為不妥當,便要加強訓練警員對法例的了解,以免再犯相同錯誤。
■記者黃頌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