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四歲大男孩姓朱,跟隨母親姓氏,上訴男子姓鄭,為香港居民,比朱母大十三歲。據案情指稱,朱母為東莞市人,九九年在深圳龍崗打工時與鄭相識,兩人事後互相交往,發生了性關係,朱其後懷孕,○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朱在龍崗區中心醫院生下原告,鄭因未對孩子的撫養負擔責任,朱多次向鄭追討,○四年十一月一日,鄭寫下一張欠單,表明欠朱之孩子撫養費三十萬元人民幣,於十二月一日前還清。
其後,鄭不願意支付,朱於是代孩子訴諸於龍崗人民法院,朱提出包括欠據、戶口本、出生證及出院證等證據,惟被鄭反指小孩並非其所生,不同意進行親子鑑定,最終法官根據原告證據,推定小孩是朱與鄭所生,判鄭應有責任承擔支付小孩的撫養費至十八歲止。
鄭不服上訴,案件近日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鄭指稱他是被人綁架威脅下才寫下欠單,但由於鄭沒有提供足夠推翻原告主張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親子鑑定,故推定鄭與小孩有親子關係的理論並無不妥,於是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