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菜刀】高空擲物釀死傷可控傷人或誤殺 罪成可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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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08至09年間曾三度發生高空擲下通渠水案件,共導致約百人受傷(資料圖片)
大律師指若惡意從高空擲下利刀或腐蝕性液體(圖)等物體導致途人死亡,警方可向疑犯控以誤殺罪(資料圖片)
警方08及09年期間曾長期派員在旺角區大廈天台監視,但始終無法拘捕到淋腐蝕性液體的犯人(資料圖片)
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若「如有人自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自建築物墮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涉案者可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但大律師陸偉雄稱,假若警方能證明被捕人惡意高空擲物或蓄意襲擊目標,擲下的又是可造成死傷的物品如利刀、重物或有害物品(如腐蝕性液體),一旦途人有此受傷甚至死亡,當局便可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控以傷人罪甚至控告誤殺,罪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陸偉雄解釋,「傷人(第17條)」屬重罪,入罪的條件是被告使用了「武器」致使他人嚴重受傷,而從高擲下的利刀或重物,有機會被法庭信納形同是武器。至於若途人遭高空墮物擊斃,警方理論上可告擲物者謀殺,但陸指一般很難證明對方是蓄意殺人,故料最多是控告誤殺罪。
本港近年較轟動的的高空擲物案,為2008至009年間俗稱的「鏹水彈」襲旺角事件,當年旺角西洋菜南街和通菜街先後至少三次有人高空擲下通渠水,造成約100人受傷,警方曾懸紅90萬元及在多處地方派探員監視緝兇,但案件始終未能偵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