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聯合國指國安問題倘源自打壓人權 不應藉詞限制集會自由

蘋果日報 2020/07/30 00:15

港版國安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周三(29日)就各國保障和平集會權利提出一系列建議,提及當國家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面對「確鑿的威脅或武力」時,國家安全可作為限制集會自由的理據;但當國家安全惡化是源自對人權的打壓,就不能再藉維護國家安全而限制和平集會。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指出,根據新建議,有關威脅必須「實質有效、存在」,「而唔係一有暴力就話威脅國家安全」,呼籲港府勿濫用國家安全作為限制人權自由的理由。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周三就《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出一般性建議 (general comment), 進一步解釋《公約》中有關保障公民和平集會權利的條文。

該份建議長達17頁,主要針對《公約》第二十一條,即「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以確認」作解釋。建議列明,當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面對「確鑿的威脅或武力使用」(credible threat or use of force)時,國家安全可作為限制集會自由的理據,而和平集會很難達到這個門檻(This threshold will only exceptionally be met by assemblies that are "peaceful")。該段最後指,當國家安全問題惡化的原因是源於對人權的打壓時,「國家安全」便不能被用以作為進一步限制各種人權的理據,包括和平集會自由。
政府去年10月引用《緊急法》頒佈《禁蒙面法》。該份建議也列明,集會參與者佩戴頭巾、面罩等「匿名」參與集會,是在各種新型監控科技下防止被報復和保護私隱的行為,除非他們的其他行為構成被捕的合理理由,否則蒙面參與集會該被允許,不應視為暴力意圖(violent intent)。

該份建議又指,管制集會的執法人員必須尊重和保障集會組織者和參與者的基本權利,同時應保護記者、觀察員、醫護人員和其他公眾不受傷害。即使集會被指違法或人群已被驅散,亦不影響記者或觀察員在現場監察執法情況的權利,他們的工具不應被沒收或損毀。建議又指執法人員應嘗試為可能會發生暴力的情況「降溫」(de-escalate)。

至於執法者使用武力,該份建議提供指引,列明催淚彈、水炮車等武器會有「無差別」效果(indiscriminate effect),如需使用,應該盡力減低發生人踩人或傷及途人的風險,並應視為驅散人群的「最後手段」(last resort)。建議又指槍械並不是管制集會時的「合適工具」,不應用作驅散集會人群。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形容「依啲段落相信香港人都會有共鳴」,上述建議雖然不是約束性法例,但相信對本地法庭具有參考價值。他指,香港亦會定期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相信委員會審視香港實施《公約》的情況時會參考這份建議。他呼籲警隊仔細閱讀該份建議,並按照文件提供的指引,調整警隊對遊行集會的處理方式,令香港的人權狀況更貼合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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