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份建議長達17頁,主要針對《公約》第二十一條,即「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以確認」作解釋。建議列明,當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面對「確鑿的威脅或武力使用」(credible threat or use of force)時,國家安全可作為限制集會自由的理據,而和平集會很難達到這個門檻(This threshold will only exceptionally be met by assemblies that are "peaceful")。該段最後指,當國家安全問題惡化的原因是源於對人權的打壓時,「國家安全」便不能被用以作為進一步限制各種人權的理據,包括和平集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