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鋒隊員自稱遭掟磚庭上連番改口供 女被告邀教授做實驗圖證清白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沙燕橋強攻中大警謊
去年11月警方強攻中大,發射逾1,000枚催淚彈,市民連日在附近示威聲援。其間家住港島半山的無業女子,被指在沙田沙燕橋附近掟磚企圖襲警,案件今開審。案中警員供稱當日女被告向他掟磚,惟未有掟中。警員在辯方盤問下多番修改口供,包括與被告之間的距離及磚塊的大小,亦承認未有記錄被告的動作等重要事項。辯方直指當時被告根本沒掟磚,更邀請中大教授進行研究及撰寫專家報告,讓16名女子以不同姿勢掟磚測試,結果僅得一人成功擲出警員所稱的10米距離。
案件今在沙田裁判法院開審,家住港島半山區的被告鄭卓敏(39歲)否認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她於去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徐德華(譯音)。
駐守港島衝鋒隊的徐德華供稱,當晚10時與同袍乘坐警車途經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其間路面擠塞,現場有30名黑衣示威者用欄杆及磚頭等堵路。他下車驅趕並清理路障,示威者聞警告四散,但現場仍有不少市民圍觀。
其間一名身穿紫色上衣、藍色褲及黑色鞋的女子大叫「黑警,收隊」,並拾起路旁的一塊磚頭。徐兩度警告威脅會使用胡椒噴霧,但女子仍將磚頭朝他的方向擲過去。
徐指當時與女子相距7至8米,磚頭則長10厘米、闊5厘米。磚頭未有掟中任何人,但最終滾動至他的腳邊。他隨即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名拘捕該女子、即本案被告。徐承認未有撿取涉案磚頭作證物,亦沒有拍照作紀錄。
辯方盤問時指出,徐於當晚11時在警員記事冊記錄執勤經過,並於翌日凌晨1時半錄取口供,當中卻提及案發時他與被告相距10米,且對警告一事隻字不提,與庭上證供矛盾,徐同意。
辯方指出,距離10米與距離7米差距甚遠,徐稱「都同意」。辯方追問是甚麼促使他突然記起案發經過,徐稱昨晚重溫口供紙及記事冊內容,「睇返呢幾份紀錄,重溫當時嘅影像,我承認我記錯咗」,但自言已無時間重新補錄口供。
辯方揶揄指,一般人對於發生越久遠的事情,記憶越模糊,但徐卻相反,現時的記憶竟比起案發後錄取的口供更為準確。徐否認並解釋:「係我當時冇寫落口供同記事冊。」他又改口稱不是昨晚回憶起事發經過,而是一星期之前。
辯方質疑為何沒有補錄口供以作更正,徐承認「係我過失」。辯方質疑:「向被告發出警告這麼重要的事情,不是應作記錄的嗎?」徐回應謂:「無可否認。」
辯方及後提到磚頭的大小,指記事冊與口供紙均形容磚頭長20厘米、闊10厘米,惟徐於庭上卻稱長10厘米、闊5厘米。徐解釋謂:「因為我量度形狀、數字敏感度比較低。」
由於警方未有撿取涉案磚頭作證物,辯方呈上一塊完整無缺的磚頭,經量度後長約20厘米、闊10厘米、高5厘米。辯方指磚頭重約2.6公斤,徐表示不肯定,但同意頗「重手」。辯方遂質疑,他之所以在庭上改口縮短他與被告的距離、並且縮小涉案磚頭的尺寸,是為了更易令人信服身材嬌小的被告有能力向他投擲磚頭。徐否認。
徐又聲稱被告當日穿黑色鞋,但辯方指根據警方替被告拍攝的照片,被告當日所穿的是拖鞋,徐同意。惟對於辯方指穿著拖鞋不易逃跑,徐則不同意。辯方指現場圍觀者當時已離開,若被告向警員掟磚,必定事敗,徐亦不同意,指被告當時與圍觀者相距只有一個身位。辯方聞言質疑,根據口供紀錄,案發時圍觀者已離開現場,徐再改口稱同意。
辯方又指,記事冊和口供紙均無描述被告當時以甚麼姿勢向警方掟磚,到底是推、高舉膊頭掟出、抑或如棒球般投出磚頭皆隻字未提,徐同意指「無可否認」。辯方指被告根本沒有掟磚,徐不同意。辯方續指,若被告曾掟磚,徐不可能沒有作出描述,徐同意;惟當裁判官聞言問徐是否同意被告沒掟磚時,徐則表示不同意。
另外,徐供稱當日曾觀察被告近10分鐘,其間視線沒有離開。惟辯方指根據記事冊紀錄,徐於晚上10時08分才發現路障,相隔4分鐘後才察覺到被告,並於晚上10時15分拘捕被告,質疑觀察10分鐘的說法實屬誇大。徐同意。
徐指拘捕當刻因現場情況不安全,故他沒向被告施行警誡。惟辯方質疑,現場根本沒有其他示威者或圍觀者,何以不安全。徐則指當時有人向警車擲物。
辯方指出,被告當日根本沒掟磚,反而是徐怒氣沖沖地衝向被告並激動大叫「你掟磚」,然後跨越欄杆拘捕被告。徐否認。
徐及後將被告交予女警周嘉欣(譯音),並由周向被告錄取警誡會面。惟周在錄取警誡供詞中並無提及掟磚指控,反而指稱被告因非法集結而被捕,並在拘捕期間襲擊徐。徐同意。惟當辯方質疑周的描述與徐的庭上證供不符,徐又否認。
負責替被告錄取警誡會面口供的周嘉欣確認有關寫法。辯方問她當日有否向徐了解拘捕過程,周表示有。辯方指周有責任向徐澄清整個拘捕過程,周亦同意。周在控方覆問下澄清,徐當日僅向她提及遇襲,但未有透露襲擊詳情。
裁判官李志豪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出庭自辯,但呈上兩份品格證人的供詞。辯方亦傳召與被告一起留學加拿大的同窗Elly Mau擔任事實和品格證人。證供透露,被告當時用左手掟磚,但Elly指被告不論打羽毛球抑或打乒乓波,皆使用右手。Elly又形容被告性格文靜,對於她被控感到驚訝,難以想像她會作出被指控的行徑。
此外,辯方呈上一份由中文大學教授負責並撰寫的專家報告,研究內容涉及一名普通女子若投擲一塊重2.6公斤、尺寸為長20厘米、闊10厘米、高5厘米的磚頭,可以投擲多遠。控方沒對報告提出質疑。
據了解,研究共邀請16名女子參加者進行測試,年齡介乎22至33歲,身高約1.6米,體重則介乎51至63公斤。每名參加者均需以四種不同的姿勢、分別以左手及右手投擲類似案中磚頭兩次,當中只得一人在其中一次測試中成功擲到10米距離,餘下結果則是3米至7米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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