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齊光於昨午跟妻子離開舊山頂道住所,先後駕車到又一居及北角訪友人,其間麥表現輕鬆。至於曾景文則於前日離開山頂住所到土瓜灣一間蚊型地產,該地產以出租套房、劏房等平價房為主,他先細看門外的資料,其間不斷講電話,隨後入內,但僅逗留5分鐘便離開。
麥齊光(62歲)及曾景文(57歲)被控串謀詐騙及代理人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共六罪,指兩人於85年6月8日同一日分別買下北角城市花園的單位,同時間又將自己的單位出租給對方,表面上文件顯示他們是按法例租住他人的物業,因此成功取得26萬及44萬元租津。
但控方的指控是,表面上麥齊光買下21E,租住曾景文的22E,但實情麥才是22E的真正業主,卻以22E租客身份申請租津;曾景文看上去買下22E,租住麥齊光的21E,但實情是曾才是21E的業主,卻以21E租客身份申請租津。兩人早有預謀犯案,揀選相若樓價的樓上樓下單位,沒有一方較佔優或蝕底,更向同一間財務公司取得近乎相同的按揭金額。
兩人後來將單位出售,訂立授權書,授權「租客」代自己賣樓,並容許「租客」收取賣樓得益,控方指歸根究柢,因租客才是真正業主,實質上只是自己幫自己賣樓。
辯方解釋,法例容許公務員對租物業,雖租津制度存灰色地帶,但兩人只是按程序合法申領。若法庭要將被告入罪,必須毫無合理疑點下,確定兩人當年有不誠實意圖欺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