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案底】屬嚴重錯誤 大律師:個案非常罕見
案底證人冤案蒙冤7年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今次的個案非常罕見,屬嚴重錯誤,一宗也嫌多。
做證人竟變犯人,究竟誰出錯?大律師陸偉雄指出,根據一般程序,當法庭判被告有罪後,主控官辦公室書記(簡稱CA)會將被告的資料,包括姓名、性別、罪行、何時判刑及判刑內容、案件編號,一併填入一份表格,然後由主控官作雙重核實和簽名確認,交予駐該裁判處的警務室人員,最後交到警務處指模科人員將資料輸入電腦。
據了解,當案件完成司法程序後,駐裁判處的警務室人員會將文件交回該案件主管,由主管通知指模科將被入罪者的資料,包括罪行、刑罰等輸入電腦。
以往一般情況下,大多數是當事人主觀地以為自己「冇案底」,陸偉雄舉例稱:「過去有人被法庭判罰款,但金額從擔保金中扣除,佢就以為自己唔使畀罰款就可走出法庭,以為係無罪釋放;也有人被判緩刑,覺得唔使坐監,就以為自己無案底。」至於Tony的個案,陸偉雄形容為非常罕見,屬嚴重錯誤,一宗也嫌多。
因此如有懷疑,可先向法院取回當日法庭的錄音紀錄確定真相,如發現真的有人出錯,市民便需將錄音變成騰本,要求相關部門更改,及可作為日後索償和追究之證據。他指,「過去多數係因有人坐咗冤枉監,才向律師司索償,但(Tony)呢個情況追索就無聽過。」而追索的損失金額也要事主先量化,相關部門才可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