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透露被告沒有案底,中學畢業,有41歲姓唐的妻子及19歲女兒。辯方明言知道謀殺罪成依例只可判處終身監禁,但仍希望為被告求情,並將呈上3封由被告鄰居撰寫的求情信,可能對被告將來申請假釋有幫助。辯方又指被告希望在監獄而非在小欖精神治療中心服刑。
被告與來自四川的妻子於1997年共諧連理,之後兩人誕下女兒,妻子獲批單程證來港。妻子於2015年任職保險從業員,自此經常到內地過夜「傾生意」。被告思疑妻子有外遇,兩人感情開始生變,他亦一度服食「偉哥」,望於床上重振雄風討好妻子。至2016年6月30日,妻子提出離婚並離家出走。
被告稱同年8月6日,妻子再度向被告提出離婚,並坦言已結識新男友,對方各樣條件均比被告好。被告稱當時聞言感嬲怒,於是掌摑妻子,對方即跌倒在床上,他再換上勞工手套扼斃妻子,之後再用膠紙封着對方的口。被告事後留下「我已殺了媽,現去自殺」的字條予女兒,之後到尖東海旁投海圖自盡,但因不捨女兒改變主意求救,最終獲救。女兒於8月7日凌晨回家後發現字條,驚見母親口鼻被多張透明封箱膠紙遮蓋,眼皮發紫及頸有瘀痕,遂立即通知姑媽並報警。
惟控方質疑早於案發前數天,被告已寫遺書向女兒詳細交代妻子銀行戶口結餘、強積金戶口編號及保險事宜,認為被告根本想與妻子同歸於盡,又指被告扼斃妻子時戴上勞工手套,明顯是有預謀犯案。被告對遺書一事僅含糊稱「唔知」,並解釋手套只是早前買來更換窗框。
案件編號:HCCC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