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富邦(43歲)被指於去年9月15日在銅鑼灣街頭干犯恐嚇及毆打罪行,前日在東區法院四樓七庭受審,案件已押後至下周三裁決。
記者昨發現,他於前日開庭前,將兩張拍於法院大樓地下及四樓大堂的照片上載至個人fb賬戶,至午膳時再發帖,寫上「扮案」兩字,並上載4張照片,分別是拍於法院洗手間、四樓大堂及第七庭內。
在七庭內拍攝的相片有兩張,當中一張是被告自拍照,另一張可見負責檢控、曾任暫委裁判官的外判大律師黎安妮,以及坐在她身旁的警員,證人台上未見證人,不排除被告趁休庭時偷拍。
至前晚約十時半,被告再發新帖,寫上「唔清楚,唔記得,定唔識答......???」,並附有兩張照片,其中一張拍到聲稱遭掌摑的的士乘客黃穎賢,黃坐在大堂椅上,相信是等候作供時被拍。
根據法例,除獲得特別許可,若在法庭或法院範圍內拍攝,可罰款2,000元。然而,立法會議員何君堯去年在fb上載一張攝於高院大樓內的自拍照,司法機構報警,但律政司決定不檢控。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