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着陪審團考慮上訴人在警誡下所說是否構成招認,即她一直知道行李內有毒品。
2014年2月,陪審團終以5比2大比數裁定她罪名成立,判囚21年。上訴人不服定罪,前年曾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遭拒,再以案件涉及嚴重不公為由向終院上訴。
終院法官在判詞指,當日上訴人被截查後發現其行李內有兩包白色粉末,快速測試顯示是海洛英,關員曾問她該些粉末是甚麼,她遂用廣東話回答「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事後關員紀錄為「我諗係毒品」。及後上訴人在錄影會面再解釋,她因關員對她說驗出毒品,她嚇呆了。
法官認為「我諗呢一啲係毒品啩」及「我諗係毒品」兩句的意思雖然明顯分別,但那是關員告訴她驗出毒品後所說,情況就如她只是講述發生在她身上的事,加上當中的「啩」字令句子變得模稜兩可,不能構成招認,不應交予陪審團考慮,即使可算招認,其舉證價值也極有限,卻對被告不公平。惟法官認為案件並非沒有其他指證上訴人的證據,加上辯方不反對,遂下令重審。
案件編號:FACC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