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警署外示威者燒冥鏹雷射光照警 兩青年非法集結等罪成還柙
將軍澳警署外燒冥鏹雷射筆非法集結
當晚有警察從將軍澳警署步出,然後執拾遺在街上的雨遮及汽水,又用超市手推車搬走磚頭。
市民前年8月10日晚上在將軍澳警署外向警員叫囂,並且焚燒印有官員頭像的冥鏹,又以雷射光照射警署。防暴警到場驅散並帶走多人。兩名青年被控非法集結、阻撓警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三罪,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裁判官梁少玲先為兩名被告索取背景等報告,押後至下月9日判刑,其間還柙。
兩名被告依次為餐廳經理譚浩義(25歲)及學生謝至禮(18歲)。控罪指二人於前年8月11日在將軍澳佳景路9號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譚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3959。謝則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兩名大律師均指,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參與程度低及時間短,控方亦無證據指兩人有預謀犯案,希望先為兩人索取社會服務令等報告,其間讓兩人保釋候判。
惟梁官指兩人經審訊後被定罪,而且案情不輕,拘禁式刑罰無可避免,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梁官下令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另為年輕的次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
梁官裁決指,當晚將近凌晨1時,有近逾30名景林邨民居在將軍澳警署對面聚集,其間有人燒衣並將雷射光束射向站於警署車房頂的警員。警方先後發出兩次警告,聚集人群不但未有停止,情況反而加劇。兩名被告參與其中,該等行為明顯擾亂秩序,針對警方執法,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超越和平表達意見的程度。
梁官又指,現場接近民居,聚集人士無視警方警告,而且歡呼叫口號,情況持續,行為會使人仿效,或引發衝突,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
首被告雖然並非站於人群當中,與聚集人士既無溝通亦無對話,欠缺聯繫;但他與人群距離相當短,未有理會警方發出的警告,並與集結人士行動一致。至於次被告當時用手指指向警署,其間叫喊口號,可見參與集結之中,與聚集人士有共同目的,以行動宣洩對警方執法的不滿,共同協議即是叫囂及用雷射光束射向警方,達至共同目的,故裁定兩人非法集結罪成。
至於首被告面對的阻差辦公罪,雖然控罪中所指的雷射光束與證據上未必等同,但首被告與其他人合謀犯案,在警方發出警告後不但未有停止,反而將雷射光束更集中射向警察,其間歡呼,未有因此迴避,可以推論首被告同樣參與該等行為,與其他人必然有共同行為。而被告雷射筆所發出的光束,阻礙警員執勤。
而次被告面對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梁官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將雷射筆用作傷害他人。從環境證供考慮,被告將涉案雷射筆放於左前褲袋,與其他集結人士叫喊口號,手指指向警署,又以光束射向警署外牆,在警告後更頻密且更聚焦射向警員,有機會令警員眼睛受傷,因此推斷被告藏有雷射筆並無其他正當合理使用,而是具有意圖令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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