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囚犯涉襲懲教脫罪 官指未能確定是否蓄意施襲
聾啞囚犯赤柱監獄懲教助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駐守赤柱監獄的懲教助理今年初向一名聾啞囚犯退回郵費不足的信件,其間聲稱遭該囚犯抓傷前臂,涉案囚犯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裁判官崔美霞今裁決時,質疑事主以不同字詞形容被告舉動,而現場片段也無法反映二人完整的交流過程,無法確定被告是否蓄意施襲,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赤柱監獄懲教助理王斐恒於今年2月13日到監獄內的醫院病房,打算向被告馬學禮(38歲)退還一封郵費不足的信件,惟被告沒有反應。王隨即意會到被告是聾啞人士,於是做出交叉手勢,以示信件不可寄出。此時被告情緒頗為嬲怒及激動,更突然將手伸出氣窗,大力扯爛王的衣袖,並碰到王的前臂。
王示意被告停止及冷靜,惟被告伸出另一隻手捉住王,最終王左臂受傷,需接受治理。王於接受盤問時表示,案發前不知道被告是聾啞人士。
被告審訊期間不自辯,也沒有傳召證人。辯方指本案乃因溝通誤會所致,強調被告沒有意圖施襲,更形容事件猶如「屈個盲嘅偷睇國家機密」。
辯方又在審訊時指,王沒有將做出交叉手勢一事寫進書面供詞內,質疑他根本沒有這樣做。裁判官今裁決指,王無法與被告有效溝通,向被告做出交叉手勢,實屬合理。而且二人曾用多個手勢溝通,王沒有在書面供詞內詳細說出相關細節,並無不合理之處。
裁判官續指,王曾以「觸碰」、「扯」及「抓」形容被告案發時的動作,惟三種用詞實有關鍵分別。裁判官舉例指,「抓」意指有意圖傷人,「觸碰」則無法排除被告所為是希望獲得王的注意。而王作供時亦同意,被告在他離開後仍站在病房氣窗前,以等候他回去。
至於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裁判官指片段畫面不停轉動,拍攝病房不同角度,無法完整反映被告和王交流的情況。裁判官指二人溝通情況不理想,無法裁斷被告是否蓄意或魯莽地襲擊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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