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發言人稱,一般來說1至3歲兒童需要家長陪同才能出外,如果因為家長需要照顧兒童令他們受不到應有招待,隨時有可能犯法:「例如個場所一般人係可以去享用,但有個年紀細嘅小朋友就被拒絕招待嘅話,該店舖可能觸犯《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她解釋,一般人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如果因為咁令佢哋受到較差待遇或者感到受歧視,都有機會觸犯呢條例」。她表示,1997年至今平機會收到約10宗家長因照顧幼兒而受到較差待遇的投訴,若有市民覺得歧視,歡迎任何人向他們投訴。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則指,除非有很強理據,如游泳需有成人陪同,否則兒童享受到的權利應與成年人同等,一般來說不應剝削兒童的權利,「如果個地方係好穩陣,例如餐廳,只係因為怕個細路哥嘈而唔招呼佢,導致令照顧佢哋嘅大人享受唔到應有服務,咁就可能犯咗《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因為除咗個小朋友,大人亦因為照顧佢而可能受到歧視」。他表示今次事件和需要保持安靜的音樂會不同,指定1至3歲不能進入並非只是所謂的安全理由,「(小朋友)歲半最多係坐起身,唔會四圍走……就算因為安全理由都未必需要做到咁絕」。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提供服務的機構如以家庭崗位為理由,拒絕為任何人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即屬違法。
《蘋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