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解釋,由於禁制令有地域限制,媒介若取得第三條錄音聲帶並在本港播放,其行為已違反禁制令,有風險成為第二被告,但港大必須證明該媒介事前是知道禁制令的存在,才算違反禁制令;而若任何人將第三條聲帶放在海外地方播放,便沒有問題。
張達明另重申,案中的第二被告可涵蓋來自不同界別的人,可包括校委會主席、過去的成員等,故他認為法庭有需要澄清禁制令及第二被告所包括的範圍。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補充指,若外國媒介率先取得並播放第三條聲帶,本港媒介及公眾人士均可隨意轉載,因為相關錄音已來自公共領域,理應獲得豁免。
案件編號:HCMP2801/15
■記者黃幗慧、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