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馮天晚(45歲),有六次案底,兩次涉及暴力罪行,曾因襲擊傷人判監六個月以及拒捕判監兩個月。控罪指他於今年2月9日,在屯門杯渡路南休憩公園襲擊男子袁達成。
暫委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襲警罪的判刑指引需判處監禁,被告雖並非襲擊警務人員,但他毆打執法的公職人員,法庭要保障康文署職員的工作,否則他們執法時會更加困難,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判監禁刑罰。
案情指,康文署當日接獲上述公園唱歌的噪音投訴,康文署職員抵場票控五名奏樂器人士,現場超過二百人圍觀,群眾起哄叫囂,場面混亂。
警方接報到場維持秩序,以及護送康文署職員離場,事主與同事步離之際,突遭被告從後大力拍打後頸,在場警員見狀合力制服被告帶返警署。
案件編號:TMCC6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