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活動一般十分隱秘,並在授受皆悅的情況下進行,調查相當困難。為此廉署必須具備足夠的權力,才能有效執行職務,鏟除貪污分子。另一方面,為確保廉署人員不會濫用權力,廉署的運作也受到一套嚴謹的監察與制衡制度監管。
法例指定偵查貪污權力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朱敏健指出,法例賦予廉署權力,在懷疑有人涉嫌觸犯貪污或相關條例時,可以進行逮捕,該權力與其他紀律部隊相似。至於搜查行動,則必須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才能進行;在緊急情況下,法例容許廉政專員簽發搜查令。
有些不法之徒利用迂迴手法清洗貪污得來的黑錢,期望瞞天過海,逍遙法外。為了揭發這類掩飾行藏,法例同時賦予廉署人員權力,查閱受疑人的銀行戶口資料及資產帳目。
廉署人員亦可向法庭申請,要求受疑人交代其資產來源及財務往來;如受疑人拒絕合作,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