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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平權︱高院裁定海外同性婚姻可繼承伴侶遺產

蘋果日報 2020/09/18 18:47

同志平權承繼遺產性傾向歧視同性婚姻

現行法例下,在海外結婚的同志伴侶不單未能以配偶身份成為居屋聯名業主,且一旦在無遺囑情況下去世,伴侶不能自動繼承或獲遺產供養。一名男同志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直指相關遺產法例不承認已在外地登記的同性婚姻,構成性傾向歧視。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今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判詞明確指出,將同性婚姻下的伴侶排除在遺產繼承權益之外,無疑存在差異對待,並且缺乏正當理由。
周官同時下令政府一方須支付九成訟費,另由於申請人對公民結合伴侶權益的挑戰失敗,故須自行承擔餘下一成費用。
申請人吳漢林(譯音),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申請人指,他在香港土生土長,於2012年結識現任丈夫李易豪(譯音),2017年在英國結婚,翌年在港購入一個居屋單位作為愛巢。
惟根據房委會政策及《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由於同性婚姻不被認可,同性伴侶亦不被視為「配偶」,故此其夫不能成為單位的共同業主,而且若申請人未立遺囑便離世,丈夫將無法繼承財產。
法官周家明於判詞起首即表明,將同性婚姻排除在《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法定權益外,構成非法的性傾向歧視。

官指案件關鍵在於該差別對待是否合理

對於律政司一方稱,本港婚姻法例賦予異性伴侶獨有地位,從結合至其中一方去世,其伴侶均承擔獨有的法律責任,同性婚姻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又指同性伴侶可透過訂立遺囑,自由分配死後財產。周官明言不同意。
周官指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旨在防止死者逃避供養受養人的義務,並不限於生前有法律聯繫的受養方,亦包括道德責任,例如其兄弟姊妹。因此,律政司一方認為只有異性婚姻伴侶具供養另一方的法律責任,而同性婚姻不能相提並論,這觀點是錯誤的。
至於同性伴侶可於生前立遺囑一事,周官認為,問題在於這會令同性伴侶較之異性伴侶更需面對難以接受的嚴峻負擔。綜合所述,周官裁定同性與異性婚姻之間,無疑存在差別對待。
律政司一方列出本港婚姻條例三大目的,包括藉著財產繼承權以支持及維護異性婚姻的傳統;鼓勵異性情侶結婚以確保其享有財產繼承權;以及維護與完善本地法律的一致性與連貫性。周官認同有關目的適用於本案,惟他指關鍵在於同性婚姻被排除在異性婚姻享有的權益之外,有關差別對待是否合理。

申請人非公民結合 法庭不適宜處理該議題

周官認為,否定同性伴侶在相關遺產條例下的權益,並無助促進上述三大婚姻目的。由於沒有任何基礎證明給予同性婚姻相同的權益,會對異性婚姻制度構成不良影響,因此針對同性婚姻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構成非法歧視。
惟周官表明,由於申請人並非公民結合者,亦沒有提出相關理據,再加上各國對於公民結合的法律條文不同,故法庭不適宜處理經公民結合同性伴侶在相關遺產條例下權益的事宜。
周官認為,基於上述裁決,合理補救措施應是糾正有關條例對「有效婚姻」、「丈夫」及「妻子」的定義,遂下令與訟雙方須於21日內向法庭提交文件。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申請人則須於28日以書面闡述雙方分歧,交由法庭批准。
【案件編號:HCAL35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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