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九龍塘畢架山一號一手業主,投訴發展商長實建造屋苑的公用部份時,違反合約使用不合規格物料,由業主立案法團代表入稟法庭,要求長實支付2700萬元維修費。長實以法團無權興訟為由,申請剔除訴訟,被判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改判長實得直,下令剔除法團的申索。上訴人進勢投資有限公司,為長實全資附屬公司。畢架山一號於04年落成,提供604個住宅單位,其中480個以樓花形式出售。及後,該批一手業主指發展商違反合約,導致屋苑出現停車場牆身有裂痕等多種問題,引發官司。高等法院去年裁定,由法團代表提出申索,可避免個別業主重複申索,令事件變得複雜,因此《建築物管理條例》第16條中「業主對建築物公用部份的權利,須由法團行使」,適用於本案,故法團有權代表提出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