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首用「有損校譽」罪

蘋果日報 2007/05/12 00:00


【本報訊】中大今次快刀斬亂麻判《中大學生報》不雅死罪,有教授形容是中大自1963年創校以來,首次引用「有損校譽」罪名處分學生;現任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的梁美芬,當年亦是《中大學生報》副總編輯,她指由於出版《中大學生報》等屬會,均不是獨立社團,一旦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為二級不雅物品,因派發的地點位於中大,中大也面臨刑事責任,故中大需叫停有關刊物,以求在法律上自保。
梁美芬分析,中大今次以強權禁止《學生報》刊登涉及不雅的內容屬自保方法,因中大學生會及其轄下的屬會,都不是獨立的法團,仍隸屬中大;淫褻物品審裁處一旦將有關《中大學生報》評為二級不雅物品,將會控告督印人、總編輯及分發者,《學生報》於中大派發,故中大也極可能面臨刑責,但若已發聲明禁止有關刊物派發,在法律上來看,屬自保方法。
曾任中大紀律委員會委員的一名教授透露,印象中校方未試過以有損校譽為由,紀律處分學生,校規內亦沒有訂明。即使多年前曾有學生在泳池裸泳,校方也沒有以有損校譽處分涉及的同學。學生紀律委員會一向視乎不同情況作懲處,如抄襲功課、醉酒鬧事或假冒醫生紙等,以往多被罰記過、停學等,甚少要開除學籍,若紀律委員會建議開除學籍,也需經教務會通過方可。
本地其他大學在學生守則內,雖列明有損校譽一項,但從沒有引用。港大教務長韋永庚表示,當學生有紀律問題,如犯刑事或被法庭判決後,校方將會按有關罪名作出懲處。城大在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合約中,均列明不可有損校譽,最嚴厲者可被開除學籍或解僱。